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地方糧食儲備安全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七章四十四條,對上海市糧食儲備規劃與保障、政府儲備、企業儲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為提升上海市糧食儲備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區域糧食儲備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辦法》確定政府儲備、企業儲備的基本要求,將政府儲備、企業儲備、種子儲備一并納入地方糧食儲備體系;建立應急保供協同機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和其他糧食主產區的協作交流;建立地方糧食儲備規劃保障制度,編制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方糧食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糧食倉儲、物流、應急保障等設施用地;加強成品糧儲備能力,明確成品糧食儲備應當高于國家要求的規模,提高小包裝成品糧食的儲備比例;建立健全政府儲備承儲主體退出機制,明確承儲主體出現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糧食嚴重損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糧食儲存事故,變賣、抵押承儲政府儲備的倉庫等設施,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況,糧食物資儲備部門與其解除承儲合同;明確社會責任儲備主體范圍,將主體范圍擴大到規模以上的大型超市、糧食批發市場、餐飲等企業;建立約談監督機制,明確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可以約談政府儲備承儲主體、社會責任儲備主體主要負責人。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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