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糧糧規〔2025〕180號 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2025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財 政 部 (此件公開發布) 小麥和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為認真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確保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糧食,指小麥、早秈稻、中晚稻(包括中晚秈稻、粳稻)等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品種。 第一條 預案執行省份和時間:(1)小麥。河北、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6省,當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秈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5省(區),當年8月1日至9月末。(3)中晚稻。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8省(區),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末;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當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第二條 最低收購價是指承擔最低收購價收購任務的收儲庫點收購當年生產的國家標準中等品糧食的到庫價。具體價格水平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收購價格為準,相鄰等級價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標準品相關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執行糧食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應為當年生產的糧食,質量等級符合中等及以上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第四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糧權屬國務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不得以最低收購價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五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集團)承擔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主體責任,對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在本預案規定的執行省份和時間內,當監測的糧食到庫收購價格持續3天低于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時,由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會同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提出啟動預案建議,經中儲糧集團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后,在省(區)內符合條件的地區啟動預案。 預案啟動地區,當監測的糧食到庫收購價格持續3天回升到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以上時,由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單位確認后,及時停止預案實施,并經中儲糧集團報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七條 中儲糧集團收儲最低收購價糧食,應當優先使用直屬企業自有倉容;自有倉容不能滿足需要時,可租用糧食倉儲設施,具體按照國家政策性糧食租倉管理辦法執行。對租用庫點,須視同自有倉容管理,并對收儲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最低收購價糧食收儲庫點須具備實施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等條件,納入中儲糧集團信息化管理范圍。 確需采取其他收儲方式的,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研究明確。 第八條 中儲糧集團組織指導有關分支機構加強與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單位溝通,按照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方便農民售糧、確保儲存安全等原則,合理確定收儲庫點,并將庫點信息報送所在地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在收購啟動前公布庫點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可結合收購進展、倉容情況等分批公布。 第九條 中儲糧集團組織指導有關分支機構及時在預案啟動地區收儲庫點掛牌收購,在收購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收購品種、價格、質量要求、水雜等增扣量規定、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信息;嚴格執行糧食入庫質量要求,規范扦樣(含自動扦樣)等操作,不得拒收符合本預案第三條規定的糧食,如售糧者對質量檢驗結果有異議、現場提出復核的,應當進行復核;按規定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中儲糧集團應當制定統一規范的收購憑證樣式,包括糧食品種、重量、等級、水分、雜質、單價、金額、增扣量等內容。收儲庫點要及時如實完整填寫收購憑證,不得篡改、偽造,并妥善保存備查,在糧食出庫后保存至少3年。 第十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所需貸款,由中儲糧集團直屬企業統一向所在地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承貸,并按規定使用,嚴禁擠占、挪用、克扣。 第十一條 中儲糧集團組織指導有關分支機構對入庫的最低收購價糧食品種、數量、質量和食品安全情況及時進行驗收;食品安全指標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檢驗。 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每月7日前將上月相應品種分貨位最低收購價糧食驗收結果報送所在地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抄送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中儲糧集團應于相應品種預案執行結束后2個月內將匯總的驗收結果報送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二條 對驗收時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由中儲糧集團在相應品種預案執行結束3個月內匯總審核后將相關情況報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有關部門劃轉給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處置,相關費用從本省(區)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解決。 對驗收合格但在儲存、出庫等環節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中儲糧集團及時報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以入庫驗收時間為節點,退出最低收購價糧食庫存,退回保管費和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歸還庫存占用貸款,并在當地政府的組織和監管下處置,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和損失。 第十三條 中儲糧集團組織指導有關分支機構對驗收合格的最低收購價糧食按不同品種、年份、等級等分類存放,建立具體到貨位的賬務憑證資料和質量檔案。 第十四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通過國家糧食交易平臺競價銷售。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費用、保管費用、貸款利息補貼及銷售盈虧負擔等,按照最低收購價糧食財政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時足額安排收購最低收購價糧食所需貸款,實施信貸資金監管。每月10日前將上月貸款發放情況報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抄送中儲糧集團。 第十七條 預案執行期間,中儲糧集團有關分支機構應當將本省(區)相應品種分庫點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進度、庫存數據等報送所在地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行。中儲糧集團對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進度、庫存數據進行匯總審核,定期報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具體報送時間、內容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和中央儲備糧統計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中儲糧集團在相應品種預案執行結束2個月內,將政策執行情況報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協調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和落實,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承擔最低收購價糧食監管主體責任,負責監管最低收購價糧食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政策執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承擔轄區內最低收購價糧食具體監管責任。 財政部負責撥付最低收購價糧食所需費用和利息補貼,督促中儲糧集團加強資金使用監管。 農業農村部指導地方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糧食收獲工作,及時反映農民訴求。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導有關金融機構做好糧食收購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相關省(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做好本省(區)糧食收購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收購中的困難和問題,保障農民售糧渠道暢通,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糧食收購組織等相關情況納入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考核。 組織開展市場化收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引導各類糧食經營主體有序購銷。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質量標準或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按規定組織收購處置,有關費用可從本省(區)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解決。 協同落實好最低收購價收儲政策,組織做好本省(區)糧食市場價格監測,合理布設監測網點,增強價格采集的科學性、準確性;組織摸排倉容,維護收購秩序,做好銷售出庫工作。落實屬地協同監管責任,配合所在地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做好最低收購價糧食監管工作。對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按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糧食庫存短量、損失或者出現套取騙取、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問題,由中儲糧集團先行承擔相關損失并退回保管費和利息等相關財政補貼。中儲糧集團再按責任追償。 第二十二條 以前年度收購的最低收購價糧食,按照當年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預案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部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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