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陳思同志: 您好!4月20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食儲存損耗”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附件2規定了“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并提出了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簡稱“水雜減量”)的解釋和處理方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進一步做出了相關規定。對于儲存損耗,應綜合分析自然損耗和水雜減量情況。 自然損耗是指糧食在儲存過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動消耗的干物質、計量的合理誤差、檢驗化驗耗用的樣品、輕微的蟲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拋撒等導致的損耗。自然損耗有定額,儲存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一年以上的,不超過0.2%。超過定額部分屬于超耗,超出合理范圍,造成糧食損失。 糧食在儲存過程中會蒸發一部分內部水分。水分減量過大,會導致糧食儲存損耗增加,并影響品質。因此,糧食保水也很重要。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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