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國良同志: 您好!4月22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水雜減量”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水雜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參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附件2和《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入倉前以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雜減量,通常可在出庫時一并處理損耗。入倉前因糧食烘干、清理或其他原因等如需二次過磅,水雜減量據實進行損耗核銷處理。地方儲備管理有具體辦法且符合處理原則,從其規定。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