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安奇同志: 您好!5月24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食用油混存”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第十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 地方儲備倉儲管理政策及相關制度由地方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事權制定并組織實施,建議合理確定地方儲備層級、規模及分布。根據上述規定,同品種、同性質、同年份、同等級的食用植物油儲備儲存在同一油罐內,不屬于混存;如果權屬不同,儲存在同一油罐內會增加管理困難。考慮到地方食用植物油罐分布的實際情況,為提高罐容利用效率,落實地方儲備任務,不同權屬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儲備儲存在同一油罐內,應完善相關倉儲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要求,實物一體保管,分別清楚記賬,避免權屬糾紛。具體由辦法制定單位負責解釋。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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