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文舉同志: 您好!6月2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面作業空間”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源自《GB 50320-2014 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4.1.7.3,“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宜小于1.8米”。上述辦法的規定是為了防止超限裝糧,如平房倉不超過設計裝糧線儲糧,就不涉及該問題。上述規范主要是針對近年來新建標準倉,對于上世紀80年代老舊倉房的相關設計可能不適用,但應注意糧面作業空間較低問題。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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