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佳樂同學: 你好!6月24日你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食儲存”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糧食籽粒是生命體,儲存過程中因為自身生命活動,會有水分和干物質的消耗,產生一定的保管損耗和品質劣變屬于客觀現象。根據糧食儲存的一般情況,《辦法》提出了常規儲存條件下的正常儲存年限,用以指導糧庫合理安排在庫儲存時長和出庫計劃,同時有利于常儲常新。實際工作中,糧食輪換或銷售出庫以質量檢驗結果為依據、以正常儲存年限為參考。因此,達到或超過正常儲存年限,不能直接用來判斷糧食品質好壞。 題干中“超過規定年限后,不能再作為糧食出售”的說法不準確。出售糧食的用途包括食用、飼用或其他工業用糧,根據有關質量情況確定用途和銷售去向。不適合食用的糧食禁止流入口糧市場。 從你所提供問題的答案來看,答案D相對接近實際情況,但也不會“消耗了大量有機物”。我國倉儲糧食有自然損耗定額(2‰以內),糧食保管工作為節糧減損做了很大貢獻。近年來,我國糧食倉儲保管條件不斷改善,儲糧技術水平日益提高,有效保障了儲糧品質。 感謝你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讓我們共同關心節糧減損,守護糧食安全!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