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壯同志: 您好!9月5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改變倉儲設施用途”相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40號),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后的用途如果與建設用途或本來功能無關,應視為改變用途;從事糧油加工業務,租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符合建設用途并仍然使用其本來功能,可視作改變用途。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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