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慶國同志: 您好!2022年12月28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關于糧庫是否為粉塵涉爆企業”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家標準《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440-2008)中“4 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和范圍”,將糧食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20區、21區、22區和非危險區。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糧食平房倉粉塵防爆安全規范》(AQ 4230-2013)和《糧食立筒倉粉塵防爆安全規范》(AQ 4229-2013)中“糧食平房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和范圍”和“糧食立筒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和范圍”等相關條款對相關場所分區有明確規定。如,散裝糧食平房倉屬于21區、包裝糧食平房倉屬于22區;糧食立筒倉、料倉內部屬于20區、打包作業區屬于21區。相關標準未界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部分安全生產地方法規規范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有明確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物資儲備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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