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了《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國糧執法規〔2021〕15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出臺背景、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0年10月,司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全國統一行政執法證件標準樣式實施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0〕78號),對各地各部門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統一行政執法證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原國家糧食局于2005年印發的《糧食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規定》已不能適應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執法新形勢、新需要。為加強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執法證管理,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責,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合法權益,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環境,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研究制定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和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全國統一行政執法證件標準樣式實施工作的通知》(司辦通〔2020〕78號)等相關規定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糧食和物資儲備執法督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五條,對制定目的、責任分工、適用范圍以及證件的申領、使用、管理等內容作出全面規范。 (一)明確了管理責任分工。為落實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的證件由該部門統一制發管理,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與行政執法培訓、資格考試等工作緊密結合等要求,《辦法》規定:行政執法證是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含所屬各垂直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身份證明;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制發;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局負責行政執法證制發和管理工作,會同相關司局組織行政執法培訓和資格考試。 (二)細化了申領范圍和持證條件。《辦法》按照明確發放條件和發放范圍的要求,設定了申領范圍和持證條件。申領范圍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相關司局、各垂直管理局行政執法相關工作人員。持證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公務員或者經局黨組批準在機關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從事或參與糧食和物資儲備執法督查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經過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執法培訓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等方面。同時,對持證人員學歷和工作經歷提出了要求。 (三)規范了證件申領、補發、換發等程序。《辦法》按照嚴格發放標準,優化工作流程,堅決防止重復發證、隨意發證、超范圍發證。同時,對證件丟失、損毀、崗位變動等情形下證件的補發、換發等程序予以明確。 (四)強調了證件使用要求。《辦法》規定了行政執法證限持證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各垂直管理局持證人員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授權或委派,可在本垂直管理局監管職責范圍外使用。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行政執法證件。 (五)完善了證件管理制度。《辦法》按照建立執法證件注銷、回收和掛失機制等要求,明確了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內,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換發新證。同時規定,在有關情形下,所在單位可以采取報執法督查局暫扣、注銷、吊銷行政執法證等管理措施。 (六)嚴格了法律責任追究。《辦法》按照對違反規定制發證件,證件管理不嚴格,造成不良影響要嚴肅追究責任的要求,明確了不按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應當追究相關責任;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下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以《辦法》實施為契機,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切實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行為。進一步加大儲備監管力度,嚴格行政處罰、強化監督問責,強力推進法治糧儲建設。 相關鏈接: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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